汨罗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是国家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已纳入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汨罗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近期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函[2007]167号文印发了关于支持汨罗循环经济试点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从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财税、科技和用地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汨罗循环经济试点建设。
现将该文的主要内容摘登如下,供参考。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思路
(一)汨罗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工业园,要以循环经济的理念加快发展,突出科技创新、土地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创新、体制和机制创新,大力发展以利用废旧资源为主、研发水平和技术含量较高、适应市场需求的产业和产品,大力发展再生资源集散交易,走加工经济与物流经济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和自身特色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场和加工示范基地。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加工工业发展
(二)汨罗市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工程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汨罗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项目,省发改委、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帮助汨罗市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三)汨罗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固废处理中心等建设项目,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并配套专项资金。汨罗市环境监测站要按照三级监测站的标准进行标准化建设。
(四)省发改委、省经委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汨罗循环经济园区加工业的发展。将汨罗市废铜、废铝加工列入全省有色金属加工优势产业发展予以支持。2008年至2010年,省发改委每年安排10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五)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要支持汨罗市创建“国家级劳动关系和谐示范园”,在园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窗口,省按照就业补助资金和企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使用性质和分配办法给予支持。
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和融资平台建设
(六)省级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汨罗市循环经济项目所需信贷资金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2007年至2009年,省每年安排1.5亿元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软贷款。
(七)省经委等部门要将汨罗市再生资源行业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建设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范畴,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开发银行软贷款注入资本金1000万元,提升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融资能力。
(八)省地方金融证券办、湖南证监局等部门要支持园区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积极创造条件上市直接融资。
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九)省财政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对汨罗市循环经济发展绘予重点支持。2007年—2009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汨罗循环经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汨罗市再生资源行业缴纳的增值税中75%上缴中央财政,25%继续全部留给汨罗市。支持汨罗市进入省财政“三奖一补”激励机制奖励范围。汨罗市再生资源循环经济工业园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实际所借用技术改造投资贷款,省财政给予贴息补助。
(十)汨罗市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按政策免征增值税。汨罗市按规定凡属革命老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十一)汨罗市有关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二)汨罗市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在实行人、财、物严格分开管理的前提下,可设立“一对一”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凭回收企业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汨罗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有真实的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发生而填开的收购发票,由税务机关予以认可。
五、加大科技扶持力度,推进扶术创新
(十三)省科技厅等部门要支持汨罗市“再生资源高效利用”特色产业基地按规定程序申报省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十四)省财政和科技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汨罗再生资源技术研发中心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设立再生资源产业技术创新奖励基金,对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取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成果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从事再生资源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绘予财政补助。
(十五)省科技厅等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全省再生资源行业的技术力量支持汨罗循环经济园区的发展,支持汨罗市与省内外相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继续支持汨罗市承担的《区域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示范》等省重大科技专项。
(十六)汨罗市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并在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结转抵扣。
六、加强用地管理,支持园区建设
(十七)汨罗市要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规划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建设规模。省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安排上,用三年时间支持园区建成与加工产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再生资源集散市场。
(十八)汨罗市循环经济工业项目确需的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省国土资源厅要尽可能予以保障。其占用的耕地由汨罗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予以补充,省级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 |